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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钢万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6万吨不锈钢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01 责任编辑:力源不锈钢网

项目性质为新建,主要产品为不锈钢板材、不锈钢管材、不锈钢散件,总产能26万吨/年。

工程占地面积105800m2,拟租用河南金艺科技产业园F10地块8栋厂房进行建设。

项目总投资19000万元,项目环保投资386.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关于河南钢万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6万吨不锈钢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钢万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KW6J89B)报送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钢万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6万吨不锈钢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项目拟审批事项已在民权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震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1)场区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并进行处理;(2)含铬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全部回用不得外排;(3)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4)硝酸雾碱喷淋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入民权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分别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及民权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废气:(1)硝酸雾、硫酸雾、铬酸雾废气收集,经“密闭收集+酸雾回收+碱喷淋塔5级吸收”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喷砂、焊接、抛光废气经“脉冲滤芯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3)调漆、真空镀和烘干等工序有机废气收集,经“纸盒+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催化燃烧(RCO)”处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5)食堂油烟经湿式净化(运水烟罩)+静电式+吸附/等离子复合式净化设备处理,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废气排放分别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等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减振、隔声、设置软连接、合理布局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1)一般废物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2)危险废物危废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3)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本项目建设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者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民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五、本项目自批复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年-5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对此批复若存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盖章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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